中共苏州市相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 相纪发[2006]1号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相城区党纪案件审理助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开发区)纪委(纪工委),区直各单位纪委(纪检组),各垂直单位纪委(纪检组),区级机关纪工委: 根据省纪委的统一部署和苏州市纪委[苏纪发(2005)23号]《关于贯彻落实党纪案件助辩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经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将在全区党的纪检机关推行党纪案件审理助辩工作。现将《关于建立相城区党纪案件审理助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2月1日起试行。
中共苏州市相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6年1月9日
主题词:党纪案件 审理 助辩 通知 抄报:苏州市纪委 中共相城区纪委办公室 2006年1月10日印 共印60份 关于建立相城区党纪案件审理助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切实保障党员的合法权利,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党内条规的规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试行建立党纪案件审理的助辩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依据,在案件审理认定错误事实见面谈话阶段,根据犯错误党员的意愿,由本人依据规定聘请助辩人为其辩护。从而更有效地保障犯错误党员的合法权利,推进整个案件查办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使所办的每一个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范围 (一)适用范围 凡相城区域范围内立案处理的中共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 (二)不适用范围 已依法经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单位或社会组织处理移送纪检机关,可直接进入审理程序的案件。 1、已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员,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 2、已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党员,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 3、已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党员,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 4、已依法受到其他纪律处分或司法处理的党员,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 三、助辩原则 (一)本人自愿原则 在案件移送审理后,案件审理部门(含审理小组,以下统称:审理部门)要向犯错误党员发出征求是否需要聘请助辩人的告之书,尊重犯错误党员的选择意愿。如犯错误党员申请助辩的,一般情况下由犯错误党员依照规定聘请助辩人;本人申请助辩又聘请不到助辩人的,在征求其意见后,由案件审理部门依照规定条件指定助辩人。如犯错误党员不要求助辩的,则直接进入案件审理的其他程序。 (二)必要知情原则 对认定案件事实的相关依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党政纪条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外,应当让犯错误党员和助辩人知晓。 (三)合理采信原则 对犯错误党员的申辩意见和助辩人的助辩意见,应当实事求是地认真对待。凡属合理的申辩意见和助辩意见应当予以采纳;经审查不能成立的申辩意见和助辩意见不予采纳。 (四)沟通疏导原则 审理人员要加强与助辩人和犯错误党员的交流沟通,摆事实、讲道理,宣传党纪国法,以理服人,做好思想疏导工作。 三、助辩人条件 助辩人一般为犯错误党员所在基层党组织中的正式党员。 特殊情况下,经案件审理部门同意,助辩人的范围可扩大到其他党组织中的正式党员。 律师等有特殊职业身份的人员作为助辩人参加助辩的,只能以党员身份参加。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助辩人: 犯错误党员的近亲属以及与本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在党政纪处分期内的人员。 四、相关人员权利和义务 (一)助辩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1)阅看、了解犯错误党员谈话笔录,了解相关案件证据材料;(2)与犯错误党员谈话,了解案情;(3)向审理人员咨询与案件相关的政策法规;(4)了解办案程序,并有权进行监督;(5)参加审理助辩时,可以对审理部门认定的违纪事实、证据、定性及适用党纪条规等内容提出质疑,或为犯错误党员提出从轻、减轻以及免予纪律处分或无错的处理建议;(6)可以提请办案部门对有关问题进一步调查取证。 2.义务:(1)不得指使、诱导犯错误党员及相关证人提供虚假证据;(2)协助案件审理部门做好犯错误党员思想教育工作;(3)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保护相关人员的个人隐私;(4)不得向犯错误党员收取费用或接收犯错误党员的财物和宴请。 (二)犯错误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1)除本人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按规定条件聘请一至两名助辩人;(2)了解审理认定的违纪事实、证据、定性依据等案件基本情况;(3)要求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审理人员回避。 2.义务:(1)不得向审理人员和助辩人提供虚假证据;(2)不得无理纠缠审理人员和助辩人;(3)配合案件审理部门审理案件,依照规定履行办案手续和办案程序。 (三)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1)要求犯错误党员和助辩人履行规定的义务;(2)拒绝犯错误党员和助辩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2.义务:(1)依照规定接受助辩人咨询,及时提供相关的事实情况及政策法规资料;(2)认真听取犯错误党员的申辩和助辩人的助辩意见;(3)做好犯错误党员思想教育工作;(4)依照《党章》、党纪规定的组织程序,客观全面地将犯错误党员的申辩意见和助辩人的助辩意见提交有决定权的党组织研究。 五、程序和方法 (一)一般程序 1.权利告知。案件移送审理后,案件审理部门在向犯错误党员发出《权利告知书》的同时,向犯错误党员送达《聘请助辩人告知书》。犯错误党员如需聘请助辩人的,应当在3日个工作内向审理部门提交《党纪案件助辩委托书》。 2.资格审查。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党纪案件助辩委托书》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对犯错误党员委托的助辩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犯错误党员送达《助辩委托审核意见通知书》。如犯错误党员委托的助辩人未得到审理部门同意的,可以在接到《助辩委托审核意见通知书》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向审理部门再次提交《党纪案件助辩委托书》;犯错误党员若不在2个工作日内向审理部门再次提交《党纪案件助辩委托书》的,视为自动放弃助辩申请权。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犯错误党员再次委托的助辩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犯错误党员送达《助辩委托审核意见通知书》。 3.查阅资料。助辩人资格经确认后,助辩人在3个工作日内持《党纪案件助辩委托书》和必要的身份证件,到审理部门了解涉及审理定案的相关证据材料,为犯错误党员辩护作准备。 4.谈话预约。审理谈话前3个工作日,审理部门应向犯错误党员和助辩人送达《案件审理谈话(含助辩)通知书》,告知审理谈话的时间、地点。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谈话时间、地点的,犯错误党员和助辩人须在接到《案件审理谈话(含助辩)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向审理部门提出变更谈话时间、地点及变更理由的书面申请。是否同意变更谈话时间、地点,由审理部门视情决定。 5.实施助辩。助辩在案件审理谈话阶段进行。审理谈话由两人以上组成。主审人员要表明审理人员的身份;确认助辩人和犯错误党员的身份;告知犯错误党员及助辩人权利和义务;宣读并分别给犯错误党员和助辩人阅看审理认定的违纪事实见面材料;听取犯错误党员和助辩人意见;对现场能够解答清楚的问题发表意见,并做小结。审理谈话记录由犯错误党员和助辩人核对后签名。 疑难复杂案件,可请案件检查部门的相关人员参与谈话。涉及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机关参与处理的案件,可吸纳相关人员参与谈话。 必要时,经批准并征得犯错误党员同意,可允许犯错误党员所在支部党员参加旁听,实行公开审理助辩。实行公开审理助辩的案件,在谈话期间允许本支部党员发表与本案有关的质询和意见。 6.集体研究。审理人员对犯错误党员及助辩人提出的意见,梳理归纳,进行再次认真审核,提交室务会或审理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并将审理助辩情况作为一个重要部分写入审理报告,依照规定程序提交有权决定其处分的党组织讨论。 7.意见反馈。对犯错误党员的申辩和助辩人辩护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材料,在党组织讨论处分决定前,向犯错误党员和助辩人反馈,讲明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并做好记录。在支部大会讨论犯错误党员的处分时,应将审理助辩情况向与会党员客观全面地通报。 8.送达规定。送达审理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收件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且签名或盖章。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简易程序 对情况紧急需要尽快作出处理意见和审理部门认为不需要按一般程序和方法处理的案件,可不受一般程序的通知方式和期间规定的限制,犯错误党员要求助辩的,审理人员可以采取口头告知、预约等方法通知犯错误党员和助辩人履行相关助辩程序实施助辩,并记录在案。 六、相关要求 1.依纪依法保护助辩人。保护助辩人的合法权利,不得对助辩人打击报复。对助辩人在助辩过程中有涉嫌伪造证据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由区纪委报市纪委审批后,由区纪委立案处理。 2.精心组织实施。全区各级纪检机关要认真抓好案件审理助辩制度的组织实施,审理人员要增强接受监督意识,严格按照助辩程序和要求审理案件,认真对待申辩和辩护意见,切实保障犯错误党员和助辩人及检举人、证人的合法权益。要教育引导犯错误党员和助辩人正确履行权利和义务,保证案件审理认定错误事实见面谈话阶段的助辩制度顺利实施。 各有关涉案单位要配合做好审理助辩制度的实施。 3.严肃工作纪律。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守办案工作纪律。在助辩人了解、阅看案件相关材料时,应当严格限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且有审理人员在场。审理人员因泄密造成不良影响,尤其是举报人、证人因此遭受打击报复等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纪律责任。 4.强化规范管理。执行案件审理助辩制度,要坚持规范操作,一律使用统一制作的文书格式(附文书格式),并归卷存档。 5.处分权限。区纪委协助审理助辩的案件,其处分权限不变。 6.申诉听证、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助辩环节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其他 本意见由中共相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权利告知书》、《聘请助辩人告知书》、《党纪案件助辩委托书》、《助辩委托审核意见通知书》、《案件审理谈话(含助辩)通知书》、《审理助辩文书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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