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受处分人员回访考察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苏州市相…    文章来源:苏州市相城区监察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4


中共苏州市相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
相纪发[2003]18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受处分人员回访考察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厂)党委、纪委,开发区(机关)党工委、纪工委,各直属单位纪检组,有关单位监察室:
    为全面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职能,切实加强对受处分人员的回访考察教育工作,实现回访教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区纪委、监察局,根据中纪委、监察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了《关于加强对受处分人员回访考察教育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并请将回访情况与改进意见及时报告我们。

                    中共苏州市相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苏州市相城区监察局
                            2003年5月28日


主题词:纪检监察  回访教育  通知                   
抄报:苏州市纪委、监察局                               
苏州市相城区纪委办公室         
2003年5月28日印 共印70份

关于加强对受处分人员回访考察教育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职能,切实加强对受党政纪处分人员的回访考察教育工作,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全区各纪检监察组织在认真做好查办案件的同时,要加强对所辖范围受处分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回访考察教育工作。现提出如下回访考察教育工作意见:
一、 回访考察教育的重点对象
    凡在本工作年度的前二年内,受到党内撤职、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共产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
二、 回访考察教育的方式
    每年初由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根据职责权限和重点确定当年回访对象,并落实具体实施回访考察教育责任人后填表报区纪委案件审理室。
    区管党员干部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其他党员干部由其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织负责。
    各镇(厂)纪委、机关(开发区)纪工委、履行党委职能的总支、区机关各部门的纪检监察组织,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回访考察教育工作。并填制《受处分党员干部回访教育考察表》,报区纪委案件审理室。该表应作为行政监察对象解除处分和留党察看人员恢复党员权利的主要依据。
三、 回访考察教育的方法
   (一)直接找受处分人回访,面对面开展一次谈心活动。
   (二)到受处分人单位回访,与所在单位联合实施考察教育。
   (三)到受处分人家里回访,与其家属共同开展思想教育。
   (四)采取委托回访的形式,对那些一个案件处分多人的,除主要人员外,其他人员可以委托其所在单位进行回访。
四、 回该考察教育的内容
    (一)了解受处分对象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受处分后的工作表现、有哪些进步和改正错误的突出表现,对党组织或本单位有哪些意见、建议。
    (二)受处分对象所在单位或党组织,针对回访发现的情况及时对其进行的思想教育、帮助谈话等情况。
(三)受处分对象执行党的纪律的情况。
(四)受处分对象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五、回访考察教育的考核
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严肃执纪,执纪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处分违纪者,更重要的是为了教育违纪者,挽救违纪者,保护大多数。因此,区纪委将定期下发《受处分党员干部回访教育考察表》,并对其进行定期汇总及评议,使回访教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对汇总内容的分析,及时掌握受处分人员的思想动态、工作情况,并区别情况,做好思想转化工作。该项工作将作为纪检监察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中共苏州市相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苏州市相城区监察局
                      200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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