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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暂行规定
来源: 相城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15/3/26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落实,严格领导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试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苏州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廉政谈话主要是指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各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廉政为主题进行的谈话;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廉政为主题进行的谈话。根据需要,也可以适当扩大谈话范围。

第三条    廉政谈话每年不少于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根据需要,也可以随时进行。

第四条    廉政谈话以个别谈话为主,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集体谈话。

第五条    廉政谈话以双向交流、征求意见、沟通思想、提醒帮助为重点,紧扣主题,突出以下内容:
(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四)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反对“四风”情况;

(五)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

第六条    廉政谈话主谈人可以结合谈话主题和谈话对象实际,事先到相关部门征询意见、了解情况。

第七条    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担任主谈人的廉政谈话,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安排专人进行书面记录,并填写《苏州市领导干部廉政谈话记录表》(见附件)。

第八条    廉政谈话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必查内容,有关工作情况在年底述廉述责时一并报告。

第九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委办公室会同市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