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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情况报告表及承诺书
来源: 相城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16/3/4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等事宜大操大办的内部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发〔2010〕3号)、《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相城实际,对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全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区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按照婚丧事宜俭办、其他喜庆事宜简办的原则,除婚丧嫁娶事宜(本人及子女的婚事,配偶或夫妻双方父母的丧事)可按规定俭办外,严禁借乔迁、升学、子女满月、寿诞庆礼、升职升迁等事由操办宴席,宴请非亲属人员。

第四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不得借机敛财,不得接受管理和服务单位的人员、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金、礼品。

第五条  领导干部不得到单位或管理和服务对象所属单位报销操办费用和要求其承办有关事项。

第六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应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带头移风易俗,节俭办事,不得大操大办,严格控制范围和规模。

(一)规模不得超过30桌,其中婚宴男女双方合办不得超过50桌。

(二)不得借用公车。

第七条  领导干部不得为除亲属、下属、同事以外的人员担任主婚人、证婚人。

第八条  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将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情况向组织作出书面报告。

(一)报告时间。办理婚礼等嫁娶事宜应在事前一个月报告;办理丧葬等事宜,应在事后一个月内报告。

(二)报告内容。办理的具体事项、时间、地点、宴请范围、规模和其他应向组织说明的情况(见附件1)。

(三)报告受理。区管干部向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报告。市管干部向区委主要领导报告,并报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  领导干部向组织书面报告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同时需签署个人承诺书(见附件2)。

第十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的过程中,不按规定要求进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或报告后未按承诺进行办理的,以及在操办过程中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将依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同时,退赔所用公款公物,没收上缴所得财物。

第十二条  区委委托区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及各地各单位各部门机关中层干部、基层站所负责人、村(社区)负责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情况报告表及严禁大操大办承诺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