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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检查督办措施压实下级纪委监委办理责任
来源: 相城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4/15

发布日期:2020-04-15信息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开展检查督办,是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的传统职能,也是上级纪委监委加强对下级纪委监委领导的有效形式。《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专设“检查督办”一章,在对以往信访举报交办督办工作经验进行总结的基础上,重点从交办、办理和督办三个环节,对检查督办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于推动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落实办理责任,提高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质效,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实践指导性,必将有力推动新时代信访举报工作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规则》关于检查督办的要求,需要把握好三个方面。

必须提升政治站位,把准交办重点。《规则》第二十条明确了信访举报部门交办的四种情形,即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明显违纪违法,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办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其他需要交办的情形,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发函交办。如何压实下级纪委监委办理责任,有效防范办理不及时、处置不到位等问题是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规则》中交办制度设计为破解这一难题,构建体现监察全覆盖要求,实现跨层级贯通、快速响应办理处置的信访监督机制提供了有效路径。近年来,江苏省纪委监委制定《江苏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交办件办理工作暂行办法》,把加强交办督办作为强化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领导、压实监督责任的重要抓手,加大典型问题的交办督办力度,有力提升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从江苏实践看,交办督办必须坚守政治监督的根本定位,把推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及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作为重中之重,聚焦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聚焦“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高度重视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紧盯精准扶贫、污染防治、扫黑除恶等问题,做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到哪里,信访监督就跟进到哪里,确保方向不偏、力量不散。

必须实体程序并重,提升办理质效。《规则》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重点从程序方面,对交办件的办理时限、报结要求及审批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在办理时限设置方面,鉴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没有对初核时限作出明确规定,为防止承办机关办理拖沓、低效,明确要求一般应当3个月内办结。同时结合基层执纪执法实际,坚持时间服从于质量,规定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在此基础上,经交办机关批准后,特殊情况可再次延长,这样有利于承办机关把问题查深查透,提高交办件的办理质量。为了防止承办机关将矛盾上交,办理报结质量不高等问题,《规则》要求对拟上报核查处理情况进行集体审核研究,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上报,提高报结工作严肃性。实践中还要防止承办机关两种简单化办理倾向:一是有的承办机关将上级交办件层层转交,甚至转乡镇纪委或者县级派驻派出机构办理,导致办理质量不高;二是有的承办机关处置方式失当,将交办件直接采取第一种形态处置,简单一函了之、一谈了之。对此,江苏省纪委监委明确要求,承办机关必须将交办件办理纳入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整体布局,优先组织办理,原则上由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部门承办,不转乡镇纪委或派驻派出机构承办,处置方式原则上以初步核实为主,杜绝办理处置的随意性。

必须强化刚性督办,绷紧责任链条。《规则》第二十二条对交办件督办的主体、情形、方式和审批权限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是开展督办工作的基本依据。督办启动条件一般有三种情形,即超过期限仍未办结,组织不力、核查处理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需要补充核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者补报有关材料等。如果发现以上情形,交办机关可以采取发函、听取汇报、审阅案卷、检查督促等四种方式进行督办。需要指出的是,提高交办件办理质量,实践中还必须把牢两关:一是过程管理关。交办机关交办后不能一交了之,要加强对承办机关的指导和管理。江苏省纪委监委在实践中,建立每周一催办、每月一督办、每季一通报、每年一评优机制,实时跟踪进度,有效传导工作压力。二是结果审核关。对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二十四字要求,严格审核把关。江苏省纪委监委建立疑难复杂交办件集体会审机制,信访举报部门牵头会同监督检查、案件审理、党风政风监督等相关部门,对反映问题比较复杂、定性量纪存有争议、实名举报人不满意的开展联合会审,保证办结质量。2019年,江苏省纪委监委交办436件,办结345件,查实率80.3%。(江苏省纪委监委信访室)